悉尼林家血案可能是冤案一个,深谈19大疑点

阅读:6198次 添加时间:2019-12-26 编辑: yangting

  • 今日澳洲日前收到一篇读者来稿,就悉尼林家血案的种种细节提出疑问。本着各抒己见的原则,现全文转载如下:

    令人震惊的2009年悉尼林家血案,7年半后经过四次审讯终于在2017年1月12日有了结果,悉尼一个陪审团以11:1大多数裁决认定疑犯谢连斌有罪,独自谋杀了他妻子的哥哥一家5口人。从案发就怀疑谢,警察在案后22个月逮捕了他。第一二审都因故早期中断,第三审历经9个多月创造了澳洲记录而在2015年底流产,陪审团无法达成认定。一直坚定支持丈夫的谢妻在四审陪审团认定之后暗示将会上诉,法院也释放了一部分音像证据。作为一直跟踪,讨论,怀疑这案子的一群人之一员,觉得此案疑点多多,很可能是个冤案,特编辑此文列出诸多疑点与吃瓜群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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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吃瓜群众一枚,与谢素不相识,毫无瓜葛,不存在血缘,姻亲,雇佣,同事,同学,金钱或其他任何关系。谨此声明。

    1. 第一,二,三审的检察官Mark Tedeschi 在每审开庭首日都指控谢,策划与证人A通过一个叫Harry的腐败警察,到一间殡仪馆里一个亚洲毒贩尸体采取DNA材料,再种植到林家血案凶场,以嫁祸他人,洗白自己。这新闻铺天盖地,澳洲内外足有超30家中英媒介报道或转载,见到的人都认为这案子铁定无疑了。可是第三审中期一直配合警察从谢那里套证据的与谢同狱的一囚犯证人A,上庭作证却说,检察官指控谢关于殡仪馆DNA的所谓B计划的全部细节,来自于一直跟他谈话的警员,证人A被要求转告谢这个计划,再录下谢的反应 !

    可见这案子的控方先声夺人,控制媒介,歪曲事实,对参加四个审讯的60名陪审员都进行了重复的洗脑。一旦戴上了有色眼镜,一切都难于不变色了。

    2. 2009年7月18日 案发

    2009年7月23日 第一次车库检查 没有发现2cm x 0.6cm 的污迹

    2009年8月初 一批物件从凶场搬到谢家车库存放

    2010年5月13日 第二次车库检查 发现2cm x 0.6cm 的污迹

    上列的案发后10个月第二次车库检查发现了2cm x 0.6cm 的污迹,后来在其中发现含4个受害人DNA片段。这证据成为谢定罪的关键证据。警方指控案发当晚回家后谢的凶器或血衣上的血滴到车库地面形成了这个污迹。

    但是四审陪审团定罪以后才挖出来的一篇旧新闻,发现其实还存在如上列的第一次车库检查,这信息可能颠覆以上证据。

    这新闻说,案发后5天,应邻居关于谢家车库附近有奇怪斑点的报告,警察移走谢家三口,对谢家进行了5个小时,涉及“每个角落”,使用专门检测DNA物质的紫外线探测仪的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东西,离开时带走了垃圾桶和屋子附近的一个树枝。那时候警察正四处寻找凶杀武器,血衣和污迹疑点,谢也被升格为首要疑犯(警察案发2天后快速排除另一匪帮涉案嫌疑,见后),警察还知道了谢在案发当天早晨clean garage 这一事。照理这第一次检查应该是有备而去,仔细认真和彻底的,而专门检测含DNA物质即使是含微量DNA的紫外线探测仪也不可能漏检了2厘米x 0.6厘米这么大,含DNA物质的污迹。

    更合理和明显的解释是,第一次检查时,这污迹不存在于谢家车库地面。这污迹是第一和第二次车库检查之间种植上去的。

    案发后约2-3周,警方完成凶场林宅检查之后,封宅之前从林宅搬走了一批家私物件到谢家车库存放。这批东西中,很有可能就包含着一件蘸上凶场DNA材料再将其种植到谢家车库地面的物件。看过了凶场四处血迹斑斑的照片,就会相信这种可能性是实在地存在的。当然还有别的可能。

    3. 2012年底初审法庭法官John Andrews认为谢案证据不强而批准了谢的保释申请,但DPP立即以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唯一嫌疑人为由将谢继续关押。后来我们知道,在这段时间有一谢的同监狱囚犯正与警方配合套取控谢证据。这被称为证人A的西人囚犯,已经至少坐了18年牢,在牢里度过他成年时间的大部分,2015年9月上庭出证后就被释放不久又犯罪回牢。他诈骗,抢劫,贩毒,暴力袭人和威胁攻击一女狱警,是个名副其实的职业罪犯。他在法庭上说,就谢案协助警方,他得到了4000澳元和刑期减短,他承认做这事纯粹是为了自己考虑。为谢案他与警察交谈了超过200次,与谢谈了21 次,录下了6段录音。可是录音里据记者报道,都是证人A讲了一通,谢答与 yeah,no worry或no problem. 法官Elizabeth Fullerton对三审陪审团说,证人A的证词只有一部分在录音里出现,其余的只是他自己说的。她认为法庭不接受,疑犯向证人A承认了杀人这件事。

    问题是,不得不启用这样一个罪犯做证人的警方,是不是在心里承认,控谢的其他证据总量不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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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察从案发一开始就跟踪监视谢,22个月后逮捕他,指控他独狼行凶。因为没有发现任何他有同伙的迹象和逻辑。

    凶杀现场发现了40几个血鞋印,其中20几个可被辩认为符合包括ASICs鞋的共4种鞋鞋印,谢有ASICs鞋就给对上了。可是另外约占一半的20来个难于辨认的血鞋印,为什么就不可以是属于另一双老旧的鞋子呢?控方后来只讲前面那20几个鞋印,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另20个鞋印。其实早期的警察估计是有2个凶手。有一篇报道还讲了受害人的创口显示有2种钝器在运行,其中一个使得伤口呈V字型。

    5. 警方指控独狼凶手先杀了林暋和妻子Lily,再另一成人Lily的妹妹Irene,最后是9岁和12岁的2 男孩 Terry和Henry,这符合先强后弱,先近及远考虑。可是四审时爆出了警察在2男孩房间采取的全部70多个血样本里,没有发现姨妈Irene的DNA !检察官Tanya Smith解释说这结果是因为警员没有将房间的每一寸表面进行检查 !

    6. 现场Irene的房间墙壁上有明显的血绳印,2个受害者身上也有明显的勒痕。辩方律师指出这是凶手不止一人的另一个证据。但警方认为,独狼凶手使用了一件绑于一条绳子的锤子做武器,所以留下了绳印。那是毛利人使用的短绳系腕短锤,还是流星锤? 前者明显不可能因绳子太短了,后者请读者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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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护士的可信度在澳人历年评价排名总在前1,2名。受害林家的一位退休护士邻居在法庭上书面出证,案发那天凌晨4时许,她醒来听到屋外有亚洲男人低声对话,门外的自动灯被触亮后声音就没了,代之是离去的脚步声。另一个邻居也上庭作证说,当晚附近的狗叫声不断,一直到一部车启动并开离之后。警察却指控谢行凶之后徒步回家。

    8. 首先发现现场的谢夫妇和后来到达的2名特警都没有发现男主人林暋的尸体,当天悉尼的新闻报道都说林暋是可疑凶手,杀人在逃。下午才在床上发现被藏在被子底下的林暋的尸体,警察大呼上当,赶紧查机场出境名单。这里的问题是,林暋的尸体是否是特意包埋的,为什么四个人都没看出来? 如果是,被定罪的谢有什么必要花宝贵的时间做这件事?

    9. 林家血案发生的2个月前,林暋目击了发生在他书报店对面的一起银行载款车武装抢劫案并上庭作证,还上了电视露面。血案发生后2天,警方公开排除了这帮匪徒涉案的可能:这帮人除了2个在逃海外,别的在我们眼皮底下。而到了林家血案之后的10个月,警察才抓到劫匪中的2个。怀疑警方是为了推卸缺乏对证人应有的保护而致血案的责任。我认为警察起码是太大意了,这样做分明忽略了那2人用假护照假面具潜回悉尼取走赃款再杀人报复的可能。就在1年多后也就在悉尼机场,有人用别人护照入关,再驱车到Perth 杀人之后,由原路经悉尼出境逃走了。若不是他的车在Perth附近被交通警察无意中拦下再拍照,这个案子也可能变成冤案或悬案。

    如果这两歹徒是林家血案凶手,则圆满解释了现场的一切,包括2女性尸体被凌辱;林暋尸体被过度施暴报复;凶器不是难于带入海关的手枪而是在没有录像监控的亚洲杂货店都可以买到的锤子和绳子;凶场既不像是职业杀手又不像是独狼杀手所为而恰好可以由这2报复暴徒解释;林暋尸体被特意包埋等到几个钟头后才发现,为凶手逃走赢得了时间,虽然包埋尸体没有一开始不被发现的确定性,但这么大的现场涉及3个房间的5个人,首先发现现场者为了顾及全场而没加认真检查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乘早班机可以在中午就到达印尼或别的亚洲国家的某机场。这还可以解释疑点4,5,6和7.

    10. 案发后不久警察和媒介就公开怀疑谢了,谢被中文报报道了几次回应记者就这事的提问:身清自然清。辩护律师在初审法庭上说,自被怀疑到被捕的近2年里,谢回广州3 次都依时归澳,没有逃跑。请读者试着认真穿上凶手的鞋,你真的是五重凶杀的罪犯,警察在追查你了,当你为唯一疑犯不查别人就光追查你了,抄你的家了,在你心里,不管你做得如何干净,警察最后不抓你的机会是多大? 不是零吗?你不逃了再说吗?

    11. 警察在谢家秘密安置了录像机,再放风怀疑谢家里的鞋盒了,谢闻风慌忙不择地剪毁了几个鞋盒被录像录到了,警方把这录像作为控谢证据,指控谢销毁了属于凶杀现场那双ASICs鞋的鞋盒,销毁罪证。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谢是无辜的,他就不可能为了自保而做这件事吗?眼看警方找不到真凶而专做他的案子,终于由以为身清自然清变为怕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讲得通吗?世上冤案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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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从现场看得出凶手是独狼的话必定是老奸巨猾,若凶手是谢的话他可能那么傻就上套吗?若谢是凶手的话他应该知道哪个鞋盒属于那双鞋,销毁那鞋盒就是了,有必要销毁几个鞋盒吗?

    12. 警察起控谢的另一证据是现场门窗完好,凶手使用钥匙入门,而谢是除了林家血亲唯一拥有钥匙的。但是在法庭上辩方出示了林暋在案发1-2周前丢了钥匙四处找的证据。现场检查也没有找到Irene和1男孩本来有的的大门钥匙,很明显他们的钥匙也丢失了。

    另一点是正因为谢是除了林家血亲唯一拥有钥匙的,这么尖锐而突出的事实,是不可能被这精心蓄谋并完美执行了这5人凶杀,不留痕迹,不惊动邻居的凶手所忽略的。谢若是凶手,完事后撬门制造门被撬而入迹象来保护自己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一步。而门窗完好的事实,是不是可以反证他不可能是凶手呢?林宅大门是凹进去的,不朝向任何邻居的门窗,撬门技术网上可以轻易学到,几分钟不出太大声响就可以把门撬开。这相对前面的5人凶杀是小菜一碟,其实有警员证实窗户也可能是入口。

    13. 林暋的书报店还经营keep me posted 的出租邮箱生意,联邦警察在2002-2007年间9次截获了从海外寄到其中一个邮箱的毒品。林家血案发生后不久林姝收到一封匿名勒索信,说林暋就是因为欠钱才被收拾的,要林姝补还10几万澳元。林姝把信交给警方了,但没有后续消息。林家血案至少还有3-4个不同的可能线索。我怀疑警方很可能一开始就认定谢是凶手,而放松了其他线索的认真追查,丧失了时机。

    14. 凶场查不到谢的丝毫痕迹,没有DNA。警方指控谢在行凶前切断电源,但在电表箱上发现的一个手印DNA却证明不属于谢。警方还说现场证据说明2男孩临终前与凶手做了殊死搏斗,但在他们手上发现的毛发,却无法与谢和5受害人相连。案发后警察多次与谢近距离接触,没见到关于谢身上有抓痕的报道和指控。大孩子Henry 的裤子上也发现不属谢,也不属5受害人的男人DNA。警察还在凶场林宅driveway 发现3个香烟烟头,而林家人和所有亲戚朋友都不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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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指控谢杀人的动机学一直很弱,难于服人。2012年底初审时控方还承认不知道谢的动机,有了证人A配合之后就强行上马,2014年初第一审时指控谢谋财害命和妒忌嫉恨而杀人,第二审时又加上有性动机。第三审时又把谋财害命从动机中去除,因为警方自己发现的信息表明谢远不是一开始认为的那样穷,甚至比受害者林暋还有钱,不可能为书报店生意那一点最后也根本轮不到谢的财产而杀5个人。但其实另一动机妒忌嫉恨也是基于并与谋财害人相连的一件事,没了后者,还哪有前者呢?谢家把墨尔本的250座自助餐厅卖了好价钱,根本不是原来警方和媒介认为的因为移民局拒批他的几个厨师担保移民申请而关闭生意,搬到悉尼之后就买了现在的房子和另一间unit,据警察披露,不借房贷。警方查到那几年谢从广州调了70几万澳币到悉尼,还一次从悉尼汇了1百万澳币到广州,谢还借给林老太亲戚一笔钱做生意。辩方律师和林姝说谢一家那几年依靠以前的投资和炒股票,经济上过得去。这看上去是合理的说法。法官Elizabeth Fullerton最后在她的判词里也承认,控方提出的凶手凶杀动机学不令人信服。

    16. 警方指控谢杀人的第三个动机是因性杀人,因为第二审林家唯一幸存者孤女上庭披露谢性侵过她,也因为凶杀发生于孤女随学校海外游不在家的时候。但孤女同时也坚称她认为谢不是杀人凶手。警方并没有就这事起诉谢,而是用这件事影响审讯谢五重杀人罪的陪审团。我认为谢的五重杀人罪本来应该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组成的法庭来审判,只有法官的法庭就是专门为类似谢案的案子而设计的。与普通人的陪审员不同,法官冷静客观,不易因别的因素而偏离主题,不易把一个未经审判的性侵罪干脆定为五重杀人罪。

    17. 控方一开始指控谢的目的是灭门,但后来诸多证据使这说法明显讲不通,又改口指控谢的目标是林暋或者林暋夫妇,另3人是不得不顺带杀的。但这也讲不通。三审的辩护律师指出,如果杀林暋,为什么不用更方便省事的办法,譬如在他每天不误的清晨分派报纸到别的卖报站的路上下手?还有,案发之前的晚上谢林2家像以往一样在林老夫妇家用了固定的周五大家庭聚餐,餐后林老太想留大孙子Henry过夜,但谢提醒Henry,第二天有羽毛球练习而把他劝回家了。控方又怎么解答这事实呢?

    18. 谢的妻子林姝指证案发那天晚上谢就跟她在一张床上,没有离开,她还记得他穿的底裤是绿色的,因为从林老太家聚餐回家晚了,他们凌晨2时才上床。这个谢不在凶场的证据十分关键,警察花了大力气诋毁林姝的可信度,指出第一次和第二次被问及案发那天晚上谢有没有离开家,林姝的回答不完全一致,一次是肯定的回答,另一次是不很肯定的回答。但实际上第二次回答问题是发生在林姝被警察请喝茶了几次,威逼配合警察,威胁不然连她也告的情况下,谁敢排除警察的威胁对林姝的内心没有丝毫的动摇作用? 林姝在庭上解释说她几次说话有出入,是因为她的英文不好导致的,这一点也被法院刚刚释放的林姝在发现现场后电叫000与接线员们交谈的一段录音所证实。使用不适宜的开场白像How are you ,不明白对方重复的简单清楚的句子的意思,答非所问,讲话回答都很快难以避免地导致稍微误解对方意思的话会答出错误的回答,这些都在这段录音里表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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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还指控林姝被谢下药了,所以她所说关于那天晚上的记忆是不可靠的。但据记者报道,证人A录下的录音,说的是证人A的一通讲话,谢答与no worry. 这能说明什么呢?排除得了这是证人A讲了非常长的一段话使谢听烦了最后提到这个问题又加上需要谢回答no worry 的问题再录下来的吗?谢若是五重凶杀的罪人,真的会在监狱里对另一囚犯夸口吹牛吗?

    19. NSW 的DNA专家对污迹分析的结论是,污迹含有能与男受害者父子3人DNA相配的DNA片段,而污迹含的女性DNA不与2女性受害者DNA相配,而且这女性DNA很大可能属于还活着的的一林家女性。初审法庭法官JohnAndrews 因此说,污迹女性DNA与2 女性受害者DNA的不相配,使得这基于DNA证据的案子变得更弱。这是因为这结果可以简单地由活着的林家女性一人,Brenda或林姝,的DNA样本解释,根本与凶杀无关。据此他判准了谢的保释申请。

    控方不满意这结果,除了以特殊条例将谢继续扣押制造罪犯证人A证据,还把污迹送到新西兰和英国检验,明显得出了一样不满意的结果。最后是美国的TrueAllele为控方得出了满意的结果:污迹含能与男性父子3人和阿姨Irene DNA相配的DNA !

    TrueAllele在美国问世15年,是市场上诸多DNA分析产品的新产品。但包括FBI和国防部超98%的DNA实验室不用它。TrueAllele 为了保护其商业利益拒绝公开其工作原理或code,受到华尔街日报和众多人权组织的抨击。很多法庭拒绝其上庭作证。

    我有几个问题。控方凭什么不采取自己专家和另2个信得过兄弟国家的结论,一定要用TrueAllele?不公开工作原理使人无法核实其真伪,涉及金钱交易具商业性质更使True Allele作弊作假成为实在的可能,难道控方偏选这样一个机构来得出自己所要的结论,其中真的没有猫腻?有充裕的样本来分析出2女性受害者的详细DNA,NSW专家在此基础上得出污迹含有能与男受害者父子3人DNA相配的DNA片段的同时,得出污迹含的女性DNA不与2女性受害者DNA相配,难道这种绝对排除的结论可能被彻底调转 ?

    这个案子的蹊跷之处实在是太多了。四审陪审团定罪之前,除了车库污迹,其他所有控方所列对谢的疑点都站不住脚,才会每一步都拖了那么久,才会到了需要启用毫无信用的职业罪犯做假证的地步。这案子里控方无法回答的问题,远比辩方的多。看得出由于缺乏证据,控方花费了大量精力,无微不至控制媒体,洗脑陪审员,一切都围绕争取,影响陪审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