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儿童法》(1989),《儿童保护法》(1999)和《儿童监护准则》(2000),学校为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对每一位在校学生的保护措施,要求没有在英国居住地学生家长为子女选择以为代表自己的监护人。
以上法例是一项保护儿童权益,学校将依法负责对每位学生的照料,负起家长委托给我们的责任。然而在校外及学期以外的一些时间(例如半学期假,学生被停学的情况下),学校必须将监护权移交给合格的学生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使该学生的家庭成员或亲属及朋友,年龄25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学生的英国居民。如果学生家长无法提出符合以上条件的人选,可通过合格的监护人机构提供。
学校为AEGIS成员一个持续依法观察,监督并规范对来自各国学生的照顾情况的全国性机构。提供合格且满足由CSCI(社会福利监察委员会)颁布的新监护,寄宿最低标准的监护人机构。我们强力推荐家长与AEGIS认可的监护人机构联系。